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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锻压夹持装置以及锻压设备的无效宣告案-成功案例-北京祺和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业务动态

一种锻压夹持装置以及锻压设备的无效宣告案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22-04-18 | 阅读次数: 33

创造性“三步法”中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是根据判断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需要对其他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关注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与确定的区别特征及其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的技术手段与区别特征相同,并且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起的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案件概况

2019年08月29日,我所接受荣欣公司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针对专利号为201720919798.9,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6日,名称为一种锻压夹持装置以及锻压设备的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请求,为证实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不具备创造性,我所代理人提交了11篇现有专利文献作为无效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01月03日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规定了实用新型与发明创造性的区别: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上。

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案例分析

该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锻压夹持装置,其包括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用于夹持毛坯的夹持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基座、电机、传动机构以及缓冲复位单元、轴向缓冲机构、辅助缓冲机构;传动机构一端与电机联动,另一端与夹持爪联动,由电机实现夹持爪翻转;固定座位于基座上方,缓冲复位单元位于固定座与基座之间,缓冲复位单元一端与固定座相连,另一端与基座相连,用于当固定座下移时起到缓冲复位的作用;轴向缓冲机构包括滑块,滑块设于基座上可相对于基座发生滑动,滑块的滑动方向为沿毛坯的轴向方向;固定座与滑块相连;辅助缓冲机构的一端与滑块相抵,给予滑块朝向毛坯所在方向的缓冲力,缓冲力小于毛坯受挤压后对滑块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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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附图


通过比对分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具有辅助缓冲机构,辅助缓冲机构的一端与滑块相抵,给予滑块朝向毛坯所在方向的缓冲力,缓冲力小于毛坯受挤压后对滑块的作用力。而证据2公开了“设置缓冲机构缓冲移动底架在其运动方向所受到的作用力,且该缓冲机构施加在移动滑架上的缓冲力必然小于夹紧机构上的工件对移动滑架的作用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为证据1中的托架设置辅助缓冲机构。故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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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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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附图


权利要求2-7为分别对缓冲复位单元,辅助缓冲机构及传动机构的进一步限定,而证据1、证据10、证据2、证据11、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上述证据的相互结合已经公开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可以得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锻压设备,包括有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然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锻造细长工件的设备,其与权利要求8的区别在于:所述夹持设备是如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夹持设备;以及用于检测上模位置的检测单元,将上、下模分离时反馈信号给主控单元。但是,证据7公开了一种锻压设备,其公开了使用传感器检测上胎位置并将信号传送给控制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锻压设备上使用传感器检测上模位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能够容易的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锻压设备,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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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7附图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锻压设备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证据5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送料装置、加热装置、加热夹持装置以及控制装置,另外设置机架并将各个部件安装在机架的合适位置以及在机架上滑动设置高频加热装置和中频加热装置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所取得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结束语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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